干貨|臨床SSU工作內容和具體工作流程
SSU是Study Start Up的縮寫,從最初的項目準備,到啟動訪視(Site Initiation Visit)之前所有的準備工作,對整個臨床研究項目的啟動非常關鍵。負責這個關鍵階段工作的部門人員,就叫做SS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3-10-10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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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作者的辛勤付出,文章全篇關于GCP的點點滴滴,文章字數有點多,需要您耐心觀看,看完受益匪淺。
GCP是英文“ Good Clinical Practice”的縮寫。國際上也有人將GCP稱為GCRP( Good Clinical Research Practice。我國現行的正式譯法為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它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臨床試驗所作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的規定
WHO對GCP的定義為“—一套臨床研究,包括設計、實施、監查終止、稽查、報告和記錄的標準,以保證臨床試驗科學合理并符合倫理原則,而且試驗藥物的性質(診斷、治療或預防)被適當地記錄。”
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協調會議(簡稱國際協調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定義為“一套有關臨床試驗的設計、組織、進行、監查、稽查、記錄、分析和報告的標準,該標準可保證試驗結果的準確、可靠,并保證受試者的權利、整體性和隱私受到保護”。
我國對GCP的定義與 ICH GCP指導原則的定義基本相同,即“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準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制定GCP的目的在于“保證臨床試驗過程的規范可靠,結果科學可信,同時保障受試者的權益和生命安全”。簡言之,GCP是為保證臨床試驗數據的質量、保護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而制訂的進行臨床試驗的準則。
讀者可能會注意到在我國新版《藥品管理法》中采用的GCP的正式中文名稱“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1999頒發的版本名稱“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相比有兩點變化:一點是將“藥品”改為“藥物”,以免和我國新《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相沖突;另一點是增加了“質量”兩個字,以強調該規范主要是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并和其他幾個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如《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等在形式上保持一致。
從上述GCP的定義可以看出,GCP的宗旨包括兩個重要方面:
其一,保護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
其二,保證臨床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各國和國際性組織的GCP均對進行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保證給予了詳細的規定。GCP要求進行試驗前,必須以合適的方式得到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而且每次試驗均要求得到倫理委員會的審核和批準,這樣有助于受試者(包括健康志愿者和合適的病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在研究過程中得到可靠的保護;而且GCP對臨床研究的方案設計、研究者和申辦者(新藥研究開發者)以及監查員的職責、臨床試驗的進行和數據的收粲、審核、整理、統計分析和保存、試驗結果的報告等過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因此可以保證臨床研究的科學性、可靠性和準確性。
盡管各個國家或地區的GCP在基本原則上相似,但是在具體細節和標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就意味著在一個國家和地區收集的數據,在另一個地區或國家仍然可能不被接受,盡管已是按照本國或地區的注冊要求和GCP完成的。
因此,自1990年開始,美國、歐洲與日本的藥政當局和制藥協會的代表,并會同來自斯堪的納維亞、澳大利亞、加拿大和WHO的觀察員召開了一系列的會議,來協商制訂一套在全球范圍內都能夠接受的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ICH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以有效和經濟的方式開發安全、優質、有效的新藥,以使新藥及改進產品能夠盡快用于患者。ICH自成立以來,已在減少新藥的開發及技術性材料申報過程的重復性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就。迄今已就45個論題制訂了CH指導原則,這些指導原則涵蓋了藥品注冊的質量、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要求。尤其是1996年5月 ICH GCP指導原則(E6)的頒布,代表了國際最新的臨床試驗規范標準,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
在1997年, ICH GCP被加入到美國的聯邦注冊法中,FDA希望所有在美國之外進行的,用于支持藥品上市許可申請( New drugapplication,NDA)的臨床試驗,均須按照 ICH GCP原則進行。日本于1997年4月修改了其《制藥事務法》(PAL),開始實施ICH GCP。歐洲藥品注冊機構.(CPMP)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在歐洲為藥品注冊的目的進行的臨床試驗,都必須按照ICH。
GCP指導原則進行。該原則已替代了歐洲的GCP指導原則。CPMP在1997年還頒布法令,使 ICH GCP成為法定的要求。該法令遂后被添加到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法律,2001年歐盟頒發法令2001/20/EC,對GCP在各成員國的實施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WHO派員參加了每次ICH協調會議,ICH成員國當然希望所有WHO成員國都采納 ICH GCP,以實現其GCP標準的全球化。但WHO對此持慎重態度(考慮到發達成員國可能對不發達成員國利用ICH標準形成技術壁壘),仍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醞釀。但是,實際上ICH GCP已逐漸成為得到國際特別是制藥發達國家認可的所有臨床試驗都應遵循的標準??梢?,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國際標準體化已成為臨床試驗管理的必然趨勢。
在國際上不同的國家間實行統一的臨床標準是十分重要的。多少年來美國一直聲稱它是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方面的一面旗幟FDA就指導制藥公司、監查員和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制訂了嚴格的條例和法規。質量控制的漏洞如此之大,以致美國藥品注冊的權威機構FDA,不能接受一些收集自國外的用作藥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證據的數據資料。事實上,FDA所確定的國外數據質量的不可靠性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試驗方案不足以詳細到保證數據的適宜收集;
病例記錄表(CRFs)設計不合理;
研究記錄保留不充分;
對研究者監督不夠;
對數據的可靠性沒有進行檢查;
使用了不當的數據分析方法。
的確,過去進行的臨床試驗存在下列問題:對研究者沒有監查,對數據沒有驗證,對試驗的可靠性沒有進行質疑,而且在少數情況下,還存在研究者編造數據或在病例記錄表中填寫已有數據的情況臨床數據造假是一個世界范圍內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其他的缺陷包括:不經病人同意就收作受試者、對不良反應隱瞞不報告、研究者提前破盲以改善試驗結果、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就進行臨床研究等等所有這些情況,再加上許多在臨床試驗中不可避免的各種“無意的失誤”,導致了在一些臨床試驗中收集到的數據的不可靠性,過去有許多臨床試驗的開展失當。
GCP要求進行試驗前,必須以合適的方式得到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而且每次試驗均要求得到倫理委員會的審核和批準,這樣有助于受試者(包括健康志愿者和合適的病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在研究過程中得到可靠的保護。而且GCP的實施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設計和不合適的病例選擇范圍。GCP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要完整收集和良好保存一切可用于證明試驗中所有GCP的要求都得到遵循的資料。
1、在臨床研究中,受試者得到適當的保護;
2、所有的研究均具有良好的科學依據,設計合理;
3、研究過程規范合理,記錄完整、真實,分析結果可靠;
4、提高臨床研究的質量和研究項目的競爭力;
5、有利于管理部門的監餐;
6、有利于提高醫療水平,擴展臨床醫藥學知識。
1、受試者可能存在危險;
2、收集的數據不可靠;
3、臨床研究不被藥品監督管理門接受;
4、導致臨床試驗費用的增加等。
1、臨床試驗的實施應依據《赫爾辛基宣言》中的倫理原則,同時應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及現行管理法規;
2、在試驗開始前,應權衡可預見的風險和不便,并比較每名試驗受試者的風險和社會預期獲得的受益。臨床試驗只有在預期的受益大于其風險時才能予以啟動和繼續;
3、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應是首要的考慮,并應勝過科學及社會的利益;
4、一種試驗藥物應有充足的臨床及非臨床資料來支持提出的臨床試驗;
5、臨床試驗應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并應在試驗方案中明確、詳細地描述;
6、臨床試驗的實施應與已被機構審查委員會或獨立倫理委員會給于批準或同意的試驗方案相一致;
7、給予受試者醫療保障以及為受試者做出醫療決定是合格的醫生或牙醫的責任;
8、每位參與實施試驗的人員均應在教育、培訓和經驗方面具有資格來完成其任務;
9、應在每位受試者參加試驗前獲得其自愿給出的知情同意;
10、全部臨床試驗資料應以能確保其被準確報告、解釋及核對的方式來記錄、處理和保存;
11、應對可識別受試者的保密性記錄進行保護,并遵從現行管理法規中有關隱私權及保密性的規則;
12、試驗用藥應依據現行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進行生產管理和保存。應根據被批準的試驗方案使用試驗用藥;
13、應建立并實施能夠確保試驗各方面質量的程序系統。
盡管各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的GCP可能在具體細節、結構框架上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原則及內容都是相似的,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對保護受試者的有關規定:所有臨床試驗都應當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等倫理原則;試驗方案與其他有關資料及其修改應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應當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等;
2、對有關各方人員的資格和職責的規定:包括倫理委員會、研究者申辦者、監查員的資格和職責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等;
3、對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準化要求:包括試驗準備、開展條件、試驗方案、數據記錄、統計分析與總結報告、試驗用藥管理等;
4、對試驗資料及文件管理的要求:包括必須保存的資料或文件;保存的人員、場所、條件和時間等;
5、對臨床試驗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包括SOP、質量控制稽查和視察(或檢查)。
上面歸納的五點,僅僅是為了方便讀者了解GCP的全貌,實際上這些內容是相互交叉和重疊的。既可以說GCP是對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準則,也可以說GCP就是對臨床試驗各有關人員的規定,例如受試者—權利和保護;倫理委員會—組成和職能;研究者—資格和職責;申辦者—資格和職責等等。
我國GCP的引入、推動乃至實施已經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時間。
我國自1986年開始了解國際上GCP發展的信息。1992年派員參加了WHO的GCP指南的定稿會議.1993年收集了各國和組織的GCP指導原則并邀請國外專家來華介紹國外實施GCP的情況。1994年舉辦GCP研討會并開始醞釀起草我國的GCP.195年成立了由5位臨床藥理專家(李家泰、桑國衛、諸駿仁、汪復和游凱)組成的起草小組,起草了我國《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送審稿)》。1998年3月2日衛生部頒發了《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后,對該試行版進行了修訂,于199年9月正式頒發并實施我國《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并發文要求在我國以藥品注冊為目的的臨床試驗分步實施GCP。
我國政府于2001年3月頒發并于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物臨床試驗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至此,藥物臨床試驗中實施GCP已正式成為我國的法定要求。
按照2002年9月15日開始實施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會同衛生部對GCP進行重新修訂后頒布實施。200年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部發布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認定辦法(試行)》,并于同年4月開始對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SDA成立以來加強了對臨床試驗實施GCP的法規建設和監管力度,并注重加強對各類有關人員的培訓和學術交流。GCP及其重要意義已越來越深人人心,引起研究開發單位(申辦者)和臨床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高度重視。
對申辦者來說,絕大多數外資、合資藥廠及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建立了醫學部或臨床研究部,引進臨床試驗的專業人員,并積極支持他們參加各種GCP及法規培訓;按照GCP要求制訂并實施試驗方案;廣泛采用了符合GCP要求的各種文件和表格;設立監查員(monitor)并執行其對研究者的隨訪監查職責等。
對研究者來說,絕大多數三級醫院、??漆t院以及部分二級醫院非常重視藥物臨床研究機構的申報工作,健全了組織機構,完善了進行臨床研究的設施和儀器設備,制訂了各項有關標準操作規程(SOP),選派醫護人員參加GCP和臨床藥理知識培訓;按照GCP的要求設立了倫理委員會,在試驗開始前對試驗方案等有關文件進行倫理審查,并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按照GCP的基本要求進行臨床試驗;有些單位承擔了按照國際標準進行的多中心臨床試驗并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可。自GCP實施以來,臨床試驗的規范性得到了逐步提高,受試者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臨床試驗資料的質量有了明顯的改善。
雖然我國在實施GCP方面已做了許多工作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國的GCP仍屬起步發展階段,臨床試驗整體水平仍然較低距GCP的要求仍存在較大的差距,現階段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仍有部分研究者及參與臨床研究的醫護人員對GCP及有關法規不夠熟悉,對它們的遵循沒有成為自覺行為。
2、仍有一些申辦者對實施GCP的重要性缺乏認識,不了解自己在臨床研究中的責任和義務;沒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人員來組織臨床試驗;在臨床研究中缺乏主動性,過分依賴研究者,缺乏對試驗過程和數據的監查
3、試驗方案設計不合理。主要表現在:試驗方案不夠詳細,不能保證數據的適宜收集;不符合倫理原則;對安全性、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不科學;沒有病例數的計算依據;缺乏流程表,不能保證試驗的效
4、試驗方案未經倫理委員會批準就開始實施;少數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GCP的要求進行倫理審查;沒有向受試者告知試驗的內容或告知不夠充分;在獲得知情同意前就開始試驗
5、遵守試驗方案不夠嚴格;不經倫理委員會同意就隨意改變試驗方案
6、各項SOP不夠完善、缺少可操作性或不能嚴格遵守,不同研究者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7、病例報告表設計不合理,記錄不準確甚至缺失。
8、出現失訪;病例中途脫落后,隨意增補病例面不考慮隨機分配缺乏質量控制機制。對研究者監督不夠,對數據的可靠性缺少核查或核查不充分
9、研究記錄保留不充分,記錄、數據不及時歸檔,保留時間不夠長缺少試驗藥物的發放、回收和銷毀記錄
10、生物統計人員參與不夠,使用了不當的數據統計分析方法。
11、在少數情況下,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就開始臨床試驗
12、在最美的年華,最好的時光里,遇到一個愛你的人,縱使剎那盛開,瞬間凋零,以一世癡念,守一場心靈的地老天荒,何嘗不是一種無以倫比的幸福?
此外,仍存在個別研究者編造數據的情況。臨床數據造假是一個世界范圍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我國仍然時有發生。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常見的造假行為有:
1、假冒受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2、用其他病人的影像學檢查或化驗報告代替受試者的報告;
3、病例報告表填寫內容與原始資料不一致;
4、隨意涂改試驗數據,受試者失訪后不作為脫落處理,人為補齊數據
5、對嚴重不良事件或不良反應隱瞞不報
6、研究者提前破盲以改善試驗結果等
究其根源,既有監管機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經濟利益方面的原因,而有時僅僅是研究者迫于時間的壓力使然。所有這些問題,再加上許多在臨床試驗中不可避免的各種“無意的失誤”或誤差,均導致了臨床試驗數據的不可靠和不完整。根據這樣的臨床研究結果很難科學、客觀、準確地評價新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來源:臨語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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