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滬藥監械管〔2019〕11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7-03-23 閱讀量:次
附件:牙科纖維樁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第44號).doc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牙科纖維樁的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牙科纖維樁產品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分說明和細化。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牙科纖維樁產品,牙科纖維樁用于口腔臨床治療中對殘根、殘冠的修復,包括預成纖維樁、半預成纖維樁和CAD/CAM一體化纖維樁核產品,其中定制式CAD/CAM一體化纖維樁核產品在參照本指導原則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定制式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
牙科纖維樁又稱牙科纖維根管樁、纖維增強的復合樹脂樁,是一種纖維增強的高分子復合材料產品,在牙科臨床治療中插入已經過根管治療的根管內,通過粘結劑與根管內壁牢固結合,形成冠核和牙冠固位的基礎。本指導原則適用的牙科纖維樁產品通常分類如下:
(一)按照纖維材料分類:
1.碳纖維樁:指增強纖維為碳纖維的纖維樁。碳纖維一般采用預拉伸技術平行排列于樹脂基質中。
2.玻璃纖維樁:指增強纖維為玻璃纖維的纖維樁,顏色呈白色、乳白色或半透明狀,接近天然牙齒。
3.石英纖維樁:指增強纖維為石英纖維的纖維樁,顏色呈白色或半透明狀,接近天然牙齒。
4.聚乙烯纖維樁:指一種經特殊工藝制作而成的纖維樁。它是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經冷空氣等離子噴涂后編織呈帶狀,使用時與樹脂基質浸潤導入根管,然后塑核成形。
(二)按照制作方法分類:
1.預成纖維樁:預先制作成型的纖維樁,又稱成品樁。
2.半預成纖維樁:未固化成形的軟體纖維樁,又稱可塑性纖維樁,通常適用于根管彎曲或需改變冠根角度的患牙。
3.CAD/CAM一體化纖維樁核(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輔助制造一體化纖維樁核):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制作技術切削纖維增強樹脂塊而成的一體化纖維樁核。
(三)按照外觀形狀分類:
1.圓柱形纖維樁
2.改良型圓柱形纖維樁
3.錐形纖維樁
4.橢圓形纖維樁
(四)按照表面特征分類:
1.光滑形纖維樁:指表面無固位形的纖維樁。
2.固位形纖維樁:指表面設計為溝槽狀、螺紋狀、球狀、鋸齒狀等形狀,從而增加樁與牙體組織及核材料機械鎖結作用的纖維樁。
(五)按照功能作用分類:
1.主樁:根據圓形根管的平均直徑大小而設計的不同型號的纖維樁。
2.輔樁:與主樁配合使用,彌補樁-核間隙,提高主樁與根管形態吻合性的細小纖維樁。通常用于主樁與根管形態適合性較差,纖維樁與根管壁存在不同程度空間時,不規則根管的樁核修復。
(六)按照顏色分類:
1.有顏色纖維樁
2.無顏色纖維樁
3.可變色纖維樁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預成及非預成的金屬根管樁和陶瓷根管樁。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的具體設計原理、結構及組成特征、生物力學特性及臨床應用技術,參考本指導原則中的相關內容。
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七十四條要求,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或者備案單元原則上以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牙科纖維樁產品注冊單元劃分建議遵循以下原則:
(一)材料主要化學成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關鍵生產制造工藝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三)制作方法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預成、半預成、CAD/CAM)。
(四)關鍵性能指標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透光性)。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1)申報產品管理類別:Ш類。
(2)產品名稱:依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確定,如:“纖維樁”、“牙科纖維樁”、“纖維增強復合樹脂樁”等。
2.產品描述
牙科纖維樁產品描述應全面、詳細,具體要求如下:
(1)基本性狀及化學組成成分
應描述產品基本性狀,包括形狀、幾何尺寸及公差、纖維樁軸向面特性(如:樁體表面固位形)等。
應描述產品各組成成分及含量,包括:纖維、有機樹脂、無機填料、硅烷偶聯劑、引發劑、促進劑、交聯劑、增塑劑、著色劑、阻射劑、紫外線吸收劑等成分及含量,列明各組分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的作用。描述原材料的來源、符合的標準及質控要求。如有增加產品機械性能的改性,應列明其化學成分的調整或加入增強物的成分及含量。
(2)基本性能
應描述產品機械性能、光學性能、阻射性能、抗老化性能、生物功能性等基本性能。機械性能包括彈性模量、撓曲強度、疲勞強度等;光學性能包括折光指數、透光性、半透明性等。
(3)產品應用技術
應描述纖維樁產品的臨床應用技術,列明應用纖維樁進行樁核冠修復過程中,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操作因素,包括:纖維樁的臨床選擇,樁道預備的方法,樁道內壁殘留物的去除,樁道的清潔和消毒,纖維樁表面污染控制,粘接系統的選擇,纖維樁的粘接方法,根管內酸蝕劑的清除,粘接前根管潮濕度的控制,螺旋輸送器的使用,根管內多余粘接劑的處理,輔樁的使用等。
3.型號規格
在同一注冊單元內,建議具有不同外形結構的產品劃分為不同型號;具有相同外形結構、不同尺寸的產品劃分為不同規格。對于申報產品存在多種型號的情形,以結構示意圖和文字說明相結合的形式描述不同型號產品的外形結構特征,定義并標示關鍵尺寸。
4.產品包裝說明
以圖片和文字相結合的方式明示申報產品的包裝信息,以列表形式說明所有包裝內容物。提供包裝材料的信息,評價包裝材料對材料儲存過程的影響。標明產品包裝裝量。
5.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牙科纖維樁用于口腔臨床治療中對經過完善根管充填治療后的殘根、殘冠的修復。申請人可根據申報產品的具體預期用途及研究資料,參考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要求進一步確認申報產品具體的適用范圍及禁忌癥。
適用范圍的表述應客觀、清晰,使用有明確定義或由行業內公認的術語或名詞,至少應描述產品適用于制作的修復體類型。
禁忌癥應包括該產品不適用的疾病、情況及特定的人群。
6.與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比較信息
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申請人應綜述同類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現狀及發展趨勢。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材料結構組成、性能指標、適用范圍、應用技術等方面的異同。
(二)研究資料
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1.原材料控制
明確產品的起始物質,列明產品生產過程中由起始物質至終產品加工過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基質成分、纖維成分及其引發劑、交聯劑、光敏劑、增塑劑、著色劑等全部輔料)的化學名稱、CAS號、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來源和純度(如適用)、使用量或組成比例、符合的標準和申請人的驗收標準及相關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議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說明原材料的選擇依據及來源。
2.產品性能研究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設計特點提交有關性能的研究資料,建議包括下列性能:
(1)產品外觀及結構尺寸,并提供圖示說明。
(2)表面元素分析及表面形貌:纖維樁經切削加工成型后表面元素組成與分布決定了其表面的性質和特征,建議申請人分析表面元素以利于后續臨床粘接步驟的確定;表面形貌是纖維樁產品微觀結構的主要特征之一,其表面粗糙度與纖維樁的制作工藝、外形設計、纖維直徑、纖維含量以及樹脂基質等因素有關,建議申請人提供顯微鏡下纖維樁表面形貌的微觀結構,纖維樁表面加工應精細、無纖維剝離。
(3)內部結構:理想的纖維樁其內部結構應具備以下特征:樹脂基質均勻包裹于纖維樁周圍,基質與纖維間緊密結合無界面;纖維粗細一致,每根纖維貫穿于樁體內部并均勻分散于樹脂基質中;纖維連續無折斷,纖維間無相互擠壓現象;樹脂基質結構均勻,基質內無氣泡、空隙、顆粒雜質等瑕疵。
應提供使用顯微鏡等手段所觀察得產品信息:纖維樁內部是否可見孔隙、氣泡及顆粒雜質;剖面下纖維的直徑、直徑分布范圍及纖維密度,是否存在纖維直徑不均、纖維斷裂及纖維排列無序、分布不均;纖維與樹脂基質界面的狀況。
(4)纖維添加量:纖維種類及添加比例不同的纖維樁,彈性模量和彎曲性能差異較大,建議申請人提供纖維種類及添加比例的驗證性資料。
(5)纖維樁與粘結劑的粘接界面狀況:描述纖維樁與配套/推薦使用的粘結系統的粘接表面狀況,可用纖維樁在根管內放置的推出強度表征該性能。
(6)彈性模量:纖維樁的彈性模量主要由其所含的纖維類型決定,其次是樹脂基質。當外力作用于纖維樁發生彈性形變時,應力首先作用于剛性較大的纖維上,然后再傳導至有緩沖作用的樹脂基質部分。當纖維-樹脂界面應力增加到一定程度時發生樹脂基質的扭曲變形以及纖維與樹脂基質的分離現象,最終伴隨纖維的斷裂而導致樁體的折斷。另外,纖維樁的組成結構和生產工藝對其彈性模量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應明確彈性模量并提供彈性模量設定依據,建議纖維樁的彈性模量應盡可能地接近牙本質的彈性模量,當牙齒受力后樁與牙根發生相同或相近的形變和位移,樁-牙本質界面應力分布均勻,降低根折的發生率。產品彈性模量與產品說明書規定值的偏差應在±30%以內。
(7)彎曲性能:不同材料組成(如纖維的種類、樹脂基質成分等)的纖維樁彎曲強度存在差異,一般認為纖維樁的彎曲強度應大于400MPa。
(8)纖維樁透光性(或可見光傳導性):描述是否具有透光性。
(9)X射線阻射性:應具有一定的X射線阻射性。
(10)吸水值和溶解值:描述吸水性、溶解性。
(11)纖維樁表面處理對樁本身及粘接強度的影響(如適用):如使用酸蝕、噴砂粗糙化、硅烷化等的影響。
(12)纖維樁的疲勞性能:疲勞強度反映了材料在動態載荷下抵抗斷裂破壞的性能。
3.生物相容性評價
牙科纖維樁產品是置入人體牙齒根管內,與牙本質持久接觸的產品,生物相容性評價應遵循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注:本指導原則中標準適用最新版本,下同)和YY/T 0268-2008《牙科學口腔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單元:評價與試驗》相關要求,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可以考慮(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醫療器械所用材料選擇的描述;
(3)材料表征
?。t療器械材料的定性與定量的說明或分析
?。t療器械材料與市售產品的等同性比較
(4)選擇或放棄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5)已有數據和試驗結果的匯總;
(6)完成生物學評價所需的其他數據。
具體生物學評價試驗項目應參照YY/T 0268確定,建議考慮:
細胞毒性
致敏性
急性全身毒性
刺激或皮內反應
遺傳毒性
亞慢性全身毒性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有效期是指產品在一定的溫度、濕度、光線等條件的影響下,保持其物理、化學、生物學和微生物學性質的期限。有效期的研究應貫穿于產品研究與開發的全過程。牙科纖維樁產品有效期驗證一般包括產品有效期驗證和包裝驗證。
(1)有效期驗證:提供產品有效期及有效期驗證資料。
產品有效期驗證可依據有關適用的國內、國際標準和驗證方案進行,提交產品的有效期驗證報告。產品有效期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研究、加速老化研究。
在有效期研究中應監測整個有效期內確保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參數,如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所描述的參數,并提交所選擇測試方法的驗證資料。
若選擇實時老化有效期驗證試驗,產品選擇的老化環境條件應不低于產品說明書宣稱的貯存、運輸環境條件。
若選擇加速老化有效期驗證試驗,應說明所用加速條件的合理性。例如,在標準溫度和升高溫度情況下的降解機制應該是等效的,即溫度改變而Arrhenius曲線的斜率保持不變。在不能證實等效性時,即不同溫度下可由不同機制引起產品失效,應提交額外的合理性說明。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貯存、運輸環境條件下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
(2)包裝驗證: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產品包裝驗證可依據有關適用的國內、國際標準和驗證方案進行,提交產品的包裝驗證報告。包裝材料的選擇建議考慮以下因素:包裝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包裝材料與產品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成型和密封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學保護;包裝材料與標簽系統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貯存運輸過程的適合性。其包裝驗證的資料內容應與包裝說明中給出的信息相符。對于不適用的因素應闡述不適用的依據。
對于包裝的有效期驗證,建議申請者提交最終成品初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檢測結果。
5.其他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資料。
(三)生產制造信息
1.提交產品的生產工藝管理控制文件,詳細說明產品從原材料至成品的全部的生產工藝和步驟,列出工藝圖表。應包括工藝路線、關鍵工序、特殊工藝、質量控制指標及相關的驗證報告。對纖維拉擠、樹脂浸漬、加熱成型、精密切割、拋光清洗等生產工藝的可控性、穩定性應進行確認。明確關鍵工序,如:三段控溫的溫控指標等。
纖維樁的基本組成為樹脂基質和纖維,玻璃纖維需應用硅烷偶聯劑表面處理后才能與樹脂基質有機結合。纖維樁生產過程中硅烷偶聯劑用量及玻璃纖維硅化處理工藝很大程度決定產品機械性能。玻璃纖維硅化處理有三種工藝:前處理、后處理、遷移法。前處理法是將偶聯劑配在浸潤劑中,在玻璃纖維拉絲過程中同時對玻璃表面進行化學處理;后處理法是先去除玻璃纖維表面浸潤劑,再經一定濃度的偶聯劑溶液浸漬處理、水洗、烘干等工藝使玻璃纖維表面覆蓋一層偶聯劑;遷移法是將偶聯劑加入到有機樹脂中,玻璃纖維經過浸膠后,偶聯劑自動從樹脂膠液中遷移到玻璃纖維表面,與玻璃纖維表面發生偶聯作用。對于這一生產工藝應明確硅烷偶聯劑的使用方法、配制濃度、pH值、玻璃纖維具體表面硅化處理工藝過程。
此外,在纖維樁的生產加工中,需要加入引發劑、交聯劑、增塑劑等物質,以實現產品的形狀;加入紫外線吸收劑、阻射劑等,以提高產品性能。這些物質的配伍、用量、添加時機、使用方法等均會不同程度影響纖維樁產品的理化性能,在生產制造信息中應詳盡描述。
2.生產場地
若申報產品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概況。
(四)臨床評價資料
申請人應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選擇合理的臨床評價方式,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1.依據《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對于符合YY/T 0517的相關要求,用于根管治療后牙體大面積缺損時對重建的冠核進行可靠固位的牙科纖維樁產品,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砻馇闆r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術、新設計或具有新作用機理、新功能的產品。
2.臨床試驗基本要求
在中國境內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及本指導原則的要求。應對產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適用范圍進行確認。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協議、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等。
根據牙科纖維樁產品使用特點,纖維樁的有效性需通過樁核冠(纖維樁-樹脂核-冠/橋)修復體進行整體驗證,冠橋修復體需經由臨床機構設計并經技工室加工制作,即纖維樁的有效性不僅取決于產品本身屬性,還與配套使用粘接劑、樹脂核材料屬性及樁核冠修復體的臨床設計、加工工藝、臨床操作水平有關,因此建議牙科纖維樁產品的臨床試驗應滿足合理的修復體設計和規范的臨床操作的要求。
臨床試驗時應注意如下幾方面,供參考:
(1)受試對象
根據本產品目標適用人群,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描述受試者口腔狀況并規定完善合理的受試者納入標準及排除標準。
受試者口腔狀況至少應描述:口腔衛生狀況,牙齒清潔度及色澤,牙齦及口腔黏膜情況,根尖周組織和牙周組織情況,咬合情況,牙體缺損情況,牙列缺損及缺失情況,預修復的牙位,根管充填情況,修復體的類型,使用輔助材料的情況等。
參考納入標準為:牙冠有缺損,需使用樁核冠修復;患牙已行完善根管治療,無根尖病變;牙槽骨無明顯吸收,牙根長度大于等于臨床冠長度;有完整牙本質肩領,不松動,無叩痛;口腔衛生良好,牙齦健康無紅腫出血;行單冠修復,不作為固定橋或活動義齒的基牙。對不符合納入標準的入選者應予剔除。
(2)對照組選擇及試驗設計類型
牙科纖維樁產品的臨床試驗根據需要可設置已上市產品作為對照組,建議盡可能采用隨機對照試驗,并明確比較類型(優效檢驗、等效或非劣效檢驗等)。如屬于非劣效性檢驗、等效性檢驗或優效性檢驗的比較類型,應事先規定具有臨床意義的界值。如采用單組目標值法,應事先明確目標值及其確定依據。
(3)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
①評價指標
為評價被試產品的性能,應明確臨床試驗的主要療效評價指標、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
有效性評價指標設定舉例:樁核邊緣完整性、樁核松動、樁核折斷、樁核脫落、全冠脫落、牙根劈裂、繼發齲、根尖病變、患牙叩痛、牙周情況等。對于新型牙科纖維樁,還應根據其宣稱的適應癥和性能等增加相應的評價項目。
有效性評價指標設定舉例:不良反應、不良事件及并發癥、牙科檢查、生命體征等。
②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需采用國際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無公認的標準,需采用臨床常規療效評價標準。
牙科纖維樁產品臨床評價標準示例如下(表1)(供參考):
臨床試驗過程中,還應記錄各組患者的就診次數和操作時間,記錄在臨床研究期間任何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藥物治療及服用/使用劑量,如抗生素、鎮痛劑、漱口水等的用藥情況等。
(4)臨床觀察
①修復前評估
修復前評估應包含:受試者的全身狀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任何疾病情況,受試者口腔狀況,包括:牙齒缺損程度、根面位置、牙根長度、直徑和形狀、根管充填情況、根尖病變愈合情況、牙周膜有無增寬情況、牙周健康狀況,牙槽骨吸收程度等。
②臨床操作步驟
應詳細記錄臨床的操作步驟,明確所選用纖維樁、核樹脂、纖維樁樁道預備工具及粘接劑系統的產品名稱型號等。至少應記錄以下操作步驟和要點:
冠部初步預備:去除修復牙齒腐質或原充填體的情況,牙本質肩領高度及厚度等。
樁道預備:X線片確定的纖維樁在根管內長度,配套用引導鉆、擴孔鉆、終鉆型號,預備過程,預備完成后X線片顯示的樁道預備情況,預備后根管深度。
樁道消毒與清潔:根管消毒劑名稱、消毒步驟。
試放纖維樁:樁體和樁道密和性、是否裁剪纖維樁、是否使用輔樁等。
粘接纖維樁:粘接劑系統名稱類型、粘接過程。
制作樹脂核:分層堆核、固化。
牙體預備:肩臺位置、邊緣形態、冠修復體類型。
制取印模:印模材料的名稱、型號。
③修復后評估
依據臨床評價標準中有關的項目對修復體進行評價,拍攝根尖片,并記錄評價的結果。
④臨床觀察時間
根據牙科纖維樁產品特點確定合適的臨床觀察及隨訪時間。建議臨床試驗觀察時間點為佩戴樁核冠修復體后1周、3個月、6個月。屬于下列情形的建議適當延長臨床試驗觀察時間,如:A.牙科纖維樁產品組成材料缺乏臨床應用的安全數據。B.缺乏申報產品臨床觀察期內(6個月)各性能趨于穩定的數據。C.應用技術與已上市的牙科纖維樁產品不同。
(5)樣本量估計
可根據以下六方面確定樣本量估計的參數,即:
①擬采取的試驗設計類型;
②擬采取的比較類型:優效檢驗、等效或非劣效檢驗;
③允許犯假陽性錯誤的概率a(通常不超過雙側0.05)和犯假陰性錯誤的概率b(通常不超過0.2);
④主要評價指標的類型和有關的效應大小及其變異程度;
⑤如果是等效或非劣效檢驗,應提供有臨床意義的界值;
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能的病例脫落率,以保證有足夠的把握度檢測組間差異。
(6)統計分析
應根據試驗設計類型、比較類型、資料性質和統計分析目的,合理選擇統計分析方法,明確交代統計分析數據集定義及統計分析軟件。
統計分析內容應至少包括如下四部分:
①臨床試驗完成情況描述:包括臨床試驗概況(篩選人數、入組人數、完成人數、失訪/退出/剔除人數等);
②基線描述:應對所有入選受試者(ITT分析集)的基線人口統計學指標及其他相關病史指標等進行統計描述;
③療效/效果評價: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ITT分析集)和最終完成試驗的受試者(PP分析集)分別進行統計分析,以評價結果的一致性。療效分析時,除點估計外,還應給出點估計的95%的置信區間估計;
④安全性評價時,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分析(SS分析集),不能遺漏所有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對所有發生的不良事件應評價其是否與所研究產品有關。
(7)臨床試驗報告
臨床試驗報告應與臨床試驗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確以下內容:試驗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修復體類型;修復體應用部位;各個病種的病例數;各病例的隨訪時間;試驗產品的臨床適應癥、禁忌癥與注意事項。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明確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隨訪,完成隨訪病例是否均納入統計,失訪病例需明確失訪原因。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提交參與療效評價與安全性評價的統計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數據。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報告所有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發生的時間、發生的原因、結果及與試驗用產品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措施需予以明確。
臨床試驗報告應由研究單位根據統計分析報告,出具明確的臨床試驗結論。
(五)產品的風險分析資料
按照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的要求,對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實施風險管理。申請人在產品準備注冊上市前,應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應至少確保:產品的風險已被全面地分析;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已有適當方法獲得相關生產和生產后信息。評審結果應形成風險管理報告。風險管理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特征問題清單
申請人應參考YY/T 0316附錄C的要求判定醫療器械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問題,但識別風險的來源并不局限于此。申請人應對該類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信息來源需要具體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徑:類似產品的投訴/抱怨數據、醫學文獻、實驗室檢測、產品標簽標識、專家觀點等。對于風險識別信息的來源企業應具體說明,并提交有關支持文件或文獻。
2.產品有關危害的清單
申請人應詳細列出與產品有關的已知和可預見危害的清單,以及對每個危害如何造成損害的分析(包括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
申請人應指出擬申報產品所特有的任何額外風險,說明風險分析的方法。已識別的風險應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材料的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材料的化學結構及來源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
(2)生產加工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污染
添加劑(助劑)的殘留
生產環境潔凈度
(3)產品使用風險因素:
刺激性、致敏性、功能失效
(4)不正確使用產生的危害:
使用產品時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操作
忽視說明書中適用范圍及禁忌癥、警示信息內容
(5)產品包裝可能產生的危害:
包裝破損
標識不清
與貯存和運輸過程不適宜
申請人應對所識別的風險提出具體的降低風險的措施。降低所申報產品的風險應依據YY/T 0316要求依次從設計、保護、說明書進行考慮。
申請人應在產品生命全周期中對風險進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赏ㄟ^產品設計控制、產品原材料選擇、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的制定、臨床試驗、正確的標簽標識、生產和檢驗控制、產品說明書等多項措施以降低風險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
(六)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結合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產品特點,參照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來確定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性能指標與檢驗方法。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規格型號及其劃分的說明、產品描述的一般信息(原材料、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尺寸結構等)、產品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對產品技術要求中所有的試驗項目(包括理化性能和生物學評價等)所采用的試驗方法進行簡要描述。若采用公認標準中的試驗方法,可直接引用該方法,標明相應標準的編號、年號及《中國藥典》的版本號。若對公認標準中的試驗方法有所修改,還應說明修改的內容及原因。對每一個試驗項目,可用諸如表格的形式清晰簡潔地將試驗結果進行表述,包括描述試驗結果的接受標準。
制定牙科纖維樁技術要求的常用參考標準如下:
YY/T 0517-2009《牙科預成根管樁》
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應不低于YY/T 0517中的相關要求,檢驗方法應采用行業標準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則應選擇經驗證的方法并說明原因。
本指導原則給出了牙科纖維樁的性能指標要求,建議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外觀
尺寸
錐度
彎曲強度
彈性模量
表面硬度
X線阻射性能
透光性或可見光傳導性
吸水值和溶解值
內部孔隙
疲勞性能
纖維樁與粘結劑的粘接界面狀況
微生物限量值
工作時間:適用于半預成纖維樁材料
硬化時間:適用于半預成纖維樁材料
固化時間:適用于半預成纖維樁材料
固化深度:適用于半預成纖維樁光固化材料。
如有不適用的項目,應予以說明。本章僅提供了常規產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給予參考。對于CAD/CAM工藝的纖維樁、半預成纖維樁等產品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性能指標。對于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或具有新作用機理、新功能的產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廠家聲稱的其他性能要求,應在技術要求中明確。
(七)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產品的注冊檢測應在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應在檢驗機構承檢范圍內。申請人應提供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此外,還應提供檢驗樣品規格型號的選擇依據。所檢驗型號產品應當是本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申報的其他型號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牙科纖維樁產品的典型性選擇應考慮技術指標及性能不改變、功能可以達到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通常需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既考慮產品結構特征、生產加工工藝、技術性能要求、配合使用產品、交付狀態等產品的固有特性,也要考慮產品的生物受力環境及檢測的具體試驗項目。建議側重考慮產品力學性能彎曲強度最差情況,如需要可利用有限元模擬分析,確定產品的典型性。若型號間的差異對產品性能和技術特征產生影響,應分別選取典型樣品進行全性能檢驗;也可根據差異情形選擇典型型號進行全性能檢驗,選擇其他型號進行差異性檢驗。
(八)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要求。所提交的文本和標簽樣圖應內容清晰、完整。說明書中所描述的適用范圍、應用技術、禁忌癥等應與產品的臨床評價保持一致。產品的描述、結構組成、貨架有效期等應與綜述資料和研究資料中所描述及驗證的內容一致。
說明書不應宣稱沒有依據和夸大了的產品性能指標,應實事求是地介紹產品的特點。凡宣稱產品性能和特點的,應有產品技術要求或提交的注冊技術資料依據。不使用“系列”、“等”、“無毒”、“對人體無害”等含混和絕對性用詞。
此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的適用項:
1.纖維根管樁的主要成分;
2.產品結構及重要部位的尺寸;
3.纖維根管樁的彎曲強度和彎曲彈性模量;
4.建議使用的樹脂粘接材料和使用方法;
5.提供與產品配套的根管擴大成型鉆的相關尺寸信息;
6.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7.不同尺寸纖維根管樁應有明確的區分標識;
8.明確推薦的清潔或消毒方法;
9.警示信息,列出使用注意事項和其他應該說明的問題,明確產品禁忌癥、毒副作用和與其他物質的交互作用等。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4.《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6.《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7.《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
8.《關于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3號)
9.《纖維樁理論與實踐》(人民衛生出版社)
10.《口腔材料學》(人民衛生出版社第5版;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第2版;人民軍醫出版社第3版)
11.YY/T 0517-2009《牙科預成根管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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