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74號)
發布日期:2019-10-29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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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酸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技術審評部門對尿酸測定試劑的技術審評工作,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尿酸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指尿酸測定試劑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對人血清、血漿、尿液中的尿酸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
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測定尿酸含量的尿酸酶過氧化物酶偶聯法(不含干化學法)測定。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尿酸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征、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相關描述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預期用途及輔助診斷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1.1尿酸的生物學特征、結構與功能、在體內正常和病理狀態下的代謝途徑和存在形式。
尿酸(Uric Acid,UA)是嘌呤堿基代謝產物,既可以來自體內,也可以來自食物中嘌呤的分解代謝,主要在肝臟中生成,小部分尿酸可經肝臟隨膽汁排泄,其余大部分均從腎臟排泄;UA可自由濾過腎小球,也可經腎小管排泄。原尿中90%UA被腎小管重吸收。
1.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相關疾病的發生、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尿酸的測定臨床上主要用于高尿酸血癥的輔助診斷。
注:若注冊申報產品聲稱臨床意義超出此內容范圍,應提供相關文獻或臨床研究依據。
目前尿酸含量的測定方法主要有磷鎢酸(PTA)法、尿酸酶法和高效液相色譜(HPLC)法等。酶法可分為紫外直接測定法和酶偶聯法。
2.產品描述
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控制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關鍵控制點,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
如果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應提供上述原材料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參考文獻
6.其他
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如產品包含)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產品的主要生產工藝可以用流程圖表示,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工序,并簡單說明控制方法。確定反應溫度、時間、緩沖體系等的研究資料、確定樣本和試劑(盒)組分加樣量的研究資料。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提交生產者在產品研制階段對三批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研究目的、試驗設計、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可接受標準、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試驗地點、適用儀器、試劑規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精密度、準確度、線性、分析特異性(抗干擾能力)等,具體研究方法建議參考國際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文件進行。
1.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廠家指定的空白樣本重復測定2次,記錄試劑(盒)參數規定讀數點主波長下的吸光度值(A),結果均值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2.分析靈敏度
測定已知濃度的樣本,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變化(ΔA)。結果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3.準確度
建議按如下優先順序,同時結合申請人實際情況,采用如下方法之一對試劑(盒)準確度進行評價。
3.1相對偏差
根據生產企業提供的試劑(盒)線性區間,將參考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品作為樣本,按照待測試劑(盒)說明書的步驟進行檢測,每個樣品重復測定3次,按公式(1)計算每次測定值(Xi)的相對偏差(B),結果均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若有1次測定值的相對偏差不符合要求,需繼續重復測定樣本20次,并計算每次測定值的相對偏差,應有不少于19次測定值的相對偏差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式中:
B—相對偏差;
Xi—第i次的測定值;
T—測定樣本的靶值。
3.2方法學比對
用不少于40個在檢測濃度范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以生產企業指定的已上市分析系統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檢測。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r)及醫學參考水平的相對偏差,結果應符合申請人自定的要求。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或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4.精密度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方法包括重復性和批間差試驗,應至少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
4.1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對至少兩個不同濃度的樣本分別重復測定至少10次,分別計算測定結果的平均值(x)和標準差(SD),根據公式(2)得出變異系數(CV),結果均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式中:
CV—變異系數;
SD—10次測量結果的標準差;
x—10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4.2批間差
分別用三個不同批號試劑(盒),對至少兩個不同濃度的樣本,分別重復測定3次,計算每個濃度樣本每批號3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xi,i=1、2、3),根據公式(3)、公式(4)計算批間相對極差(R),結果均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相應性能指標的要求。
5.線性
取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值(H)和接近下限的低值(L)樣本或純化水各一份,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的樣本(xi)。用試劑(盒)分別測試各稀釋濃度3次,然后分別計算每個稀釋濃度檢測結果的均值(yi),以xi為自變量,以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5)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同時將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yie),根據公式(6)和(7)計算線性絕對偏差或相對偏差(Ri),結果均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建立試劑線性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
6.分析特異性
干擾物質:對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進行研究,如血液樣本中血紅蛋白、甘油三酯、膽紅素、類風濕因子,尿液樣本中抗壞血酸、葡萄糖、白蛋白、pH等,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結果應量化表示,禁用輕度、嚴重的模糊表述。
7.其他需注意問題
7.1企業可建立自己的企業參考品,參考品來源應穩定,并明確建立過程。
7.2如注冊申請中包括不同適用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
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的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7.3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定值
校準品應提供詳細的量值溯源資料。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明確研究采用的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計方法等,參考值范圍可參考文獻資料,但應當明確說明出處,并進行轉移驗證。建議參考WS/T 402-2012等相關文件。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前者通常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開瓶穩定性、復溶穩定性(如有)、運輸穩定性等。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性能檢測研究資料。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室溫、冷藏和冷凍條件下保存的有效期研究,適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研究。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八)臨床評價資料
此項目已經列入《關于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中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可按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要求進行臨床評價。如無法按要求進行臨床評價,應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開展、方案的制定以及報告的撰寫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
1.臨床評價途徑
臨床評價資料應符合《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要求。下面僅對臨床評價中的部分具體問題進行闡述。
1.1評價方法
與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證明兩者具有等效性;或與參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考察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對擬申報產品臨床性能進行評價的相關文獻,可作為補充臨床評價資料提交。
1.2評價機構
臨床評價由申請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或實驗室在中國境內完成,試驗過程由申請人進行管理,試驗數據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境外申請人可通過其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開展相關臨床評價工作。
1.3試驗地點
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點自行選擇試驗地點完成樣本檢測,與參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試驗,應選擇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相關檢測資質的參考實驗室進行研究。
1.4臨床評估方案
申請人應在試驗前建立合理的臨床評估方案并遵照執行。方案中應明確樣本類型、例數、存貯條件、納入/排除標準,盲法設置方法,試驗流程,質量控制措施,統計分析方法及判定依據等內容。
1.5樣本要求
評價用樣本應為來源于人體的樣本,樣本來源應可追溯。根據預期用途、參考區間及檢測范圍確定樣本分布。樣本數量應采用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計算,在符合最低樣本量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符合統計學要求。
評價用的樣本類型應與注冊申請保持一致。對于不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樣本類型,如血液樣本和尿液樣本,應分別進行符合統計學意義數量的評估。對于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樣本類型,如血清和血漿樣本,可在分析性能評估中對樣本適用性進行研究,或在臨床評價中對每種樣本類型分別進行符合統計學意義數量的評估。
1.6統計分析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及試驗數據的分布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如相關分析、Bland-Altman法等,統計結果應能證實待評價試劑相對于對比試劑/參考方法檢測結果無明顯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1.7臨床評價報告
臨床評價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評價基本信息、試驗設計、實施情況、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
2.臨床試驗途徑
臨床試驗的開展、方案的制定以及報告的撰寫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
(九)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YY/T 03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十)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以及《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該產品目前已有相應的行業標準發布,企業產品技術要求應至少不低于行業標準要求。如產品含有配套校準品或質控品,還應包含對校準品或質控品的相關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包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性能指標、檢驗方法和產品技術要求編號。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和性能指標的內容應與其他注冊資料中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檢驗方法應優先考慮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對于尚無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需與產品性能研究資料的內容一致,并保證該方法具有可重現性和可操作性。
性能研究及產品技術要求研究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清單見表1。
注:上述標準未標注年代號,申請人應參照最新版本;如有其他新的適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參照。
(十一)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首次申請注冊的尿酸測定試劑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產品的注冊檢驗。該項目已有國家標準品發布,應使用國家標準品進行注冊檢驗。
(十二)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使用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試驗結果的重要技術性文件。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第17號)的要求。結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下面對尿酸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尿酸測定試劑盒(尿酸酶過氧化物酶偶聯法)。
2.【包裝規格】
2.1包裝規格應明確裝量(如××mL;××測試)。
2.2與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格一致。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尿液樣本中尿酸的含量。
3.2尿酸測定的臨床意義,尿酸含量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
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提供由臨床循證研究、教科書、臨床專著、核心期刊文獻或英文SCI文獻等有關臨床適應癥背景的資料。
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
例如:尿酸在尿酸酶催化下,氧化生成尿囊素和H2O2。H2O2與4-氨基安替比林(4-AAP)和3,5二氯-2-羥苯磺酸(DHBS)在過氧化物酶的催化下,生成有色物質(醌亞胺化合物),其顏色變化與樣本中UA含量成正比。反應式如下:
5.【主要組成成分】
5.1對于產品中不包含,但對該試驗必需的試劑組分,說明書中應列出此類試劑的名稱、醫療器械注冊證號或備案證號、純度,提供稀釋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5.2對于校準品(若配有):注明校準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溯源性資料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應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方法的發布單位編號)。
5.3對于質控品(若配有):注明質控品的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6.1對試劑的效期穩定性、復溶穩定性(如有)、開瓶穩定性等信息作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6.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產品總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為準。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
7.【適用儀器】
7.1說明可適用的儀器,應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并且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7.2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應同時明確對應關系。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8.1樣本類型、處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短期、長期)和運輸條件等。明確血漿的抗凝劑類型。以上描述皆應與研究資料一致。
8.2已知干擾物。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9.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測定主/副波長、比色杯光徑、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
9.4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頻率等;
9.5檢驗結果的計算:應明確檢驗結果的計算方法。
10.【參考區間】
應注明適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間,并說明參考區間確定方法。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明確有可能存在的數值升高因素及數值降低因素,明確說明對何種條件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以及在確認試驗時對待測樣本可能采取的優化條件等進行詳述。
提示常見藥物可能存在的干擾,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或文獻資料作為支撐。
如樣本濃度超出線性范圍后,應明確最大可稀釋倍數及稀釋液種類,并提供相應的支持性研究資料。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為達到診斷目的,此檢測結果要與臨床檢測、病史和其它檢測結果結合使用。
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3.1試劑空白吸光度;
13.2分析靈敏度;
13.3準確度;
13.4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13.5線性(線性相關系數和線性偏差)。
13.6抗干擾能力
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本試劑(盒)僅供體外檢測使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應說明接觸人體后產生的不良影響后果及應急處理措施。
14.2采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建議實驗室在發給臨床醫生的檢測報告中注明所用試劑特征(如參考區間或方法學)。
14.3有關人源組分(如有)的警告,如:試劑(盒)內校準品、質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質的組分,雖已通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抗-HIV1/2)、丙型肝炎抗體(抗-HCV)等項目的檢測為陰性,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提示對于潛在傳染源的處理方式。
14.4對于動物源性組分,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
14.5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14.6其他有關尿酸檢測的注意事項。
三、審查關注點
(一)關注產品預期用途有關的描述是否與臨床研究結論一致。臨床研究用對比試劑和第三方確認試劑的預期用途應與申請產品預期用途一致。申報樣本類型應在臨床研究中進行驗證。
(二)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注意產品應符合YY/T 1207《尿酸測定試劑盒(尿酸酶過氧化物酶偶聯法)》有關規定。
(三)說明書中預期用途、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檢驗方法、參考區間、產品性能指標、抗干擾能力等描述應分別與臨床研究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參考區間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的研究結論相一致。
四、編寫單位
四川省食品藥品審查評價及安全監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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